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傳銷商契約書
一、傳銷商申請人(以下簡稱乙方)與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雙方同意本著負責、誠信原則、互相尊重、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
(一) 乙方須為20歲以上成年人,未成年(須滿18歲)者須出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方可加入。
(二) 個人入會: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者,須檢附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 申請人加入成為甲方傳銷商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並親自簽署本文件 。
(四) 乙方願意遵守中華民國法律與道德規範,不得傷害甲方之公司形象與商譽及其他傳銷商之權利,並願為自己的一切行為完全負責,否則願對甲方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
(五) 乙方同意加入後,獨立經營自己的事業並與甲方無任何僱傭關係,乙方同意對外不得宣稱為公司職員、僱員 、負責人、代理人 、代表人,或委託人,亦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發言 。
(六) 乙方因購買或銷售甲方商品予第三人時,所發生之任何費用或稅捐,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 乙方承諾已充分明瞭甲方之内容,包括:如何與公司往來,行政作業協定、公司產品介紹、業務推廣辦法並同意確實遵守推廣辦理,甲方傳銷商協定視同契約内容之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完全約束力。
(八) 由於政府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要求、市場結構變化及甲方業務需要等原因,甲方有權修改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傳銷商協定之内容,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公告後之修改内容,履行雙方之權利義務。
(九) 本契約自申請暨訂約日起生效。
(十) 乙方同意依甲方公司文獻、政策、刊物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從事傳銷商業務推展事業,若違反相關規定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其傳銷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可歸責傳銷商事及其退貨處理方式:
(1). 乙方違反營運規章、計劃、協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時,甲方得逕自向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
(2). 因上開事由遭甲方解除或終止之傳銷商,其向甲方所購入之商品,甲方有權拒絕其退貨之要求。
2. 傳銷商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
(1). 乙方從事甲方公司業務推廣,不得違反下列規範:
甲、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乙、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丙、以違背公告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丁、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费者權益。
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
己、競業禁止。
(2). 乙方從事甲方公司事業違反上列規範者,甲方得逕自向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
(3). 因上開原因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傳銷商,其向甲方所購入之商品,甲方有權拒絕其退貨之要求。
(十一)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下列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 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2.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3. 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4. 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5.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値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乙方同意以甲方營運規章之規定,於甲方公司公告後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糾紛、疑義、訴訟等行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書甲乙雙方各執為憑。
五、換貨辦法
傳銷商對所購之商品,遇有品質瑕疵或包裝損毀情形,應當場更換或於十四日内,攜帶產品及發票,檢附原申購單向甲方辦理更換相同產品;
惟不受理之項目包括:經蓄意破壞之產品及使用不當而損毀之產品。註:每月1~5日業績截止作業期間無法接受換貨 。
六、換貨、退貨及瑕疵品處理辦法
(一)1. 解除或終止
乙方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内,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甲方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乙方退貨之申請、受領乙方送回之商品,並返還乙方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甲方之費用。甲方返還乙方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商品損毀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而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退貨如係甲方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2. 終止契約
乙方於訂約日之第31日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甲方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要求退貨,惟乙方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乙方依前開規定要求退貨時,甲方應以乙方原購買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乙方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若由甲方取得退貨時,甲方並得扣除該商品所需運費。
3.依本辦法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詳細内容請參考本公司傳銷商協定所載之退貨退款辦法。
(二) 退貨及退出所需文件與注意事項
說明:辦理退貨須一同辦理傳銷商經營權退出方可辦理退貨,按本合約「換貨、退貨及瑕疵處理解法」辦理之。
1. 傳銷商如欲辦理退貨、解除或終止契約,應檢附以下文件:
(1). 填寫退貨申請書,詳實填寫退貨商品内容,簽名處需原發票買受人本人親簽。
(2). 需附身分證影本。
(3). 原購銷貨專用發票收執聯(依稅法的要求,商品退回時應連同原銷貨發票一併退回),若遺失由公司提供。
(4). 解除契約通知書或終止契約通知書。
※退回產品減損價值計算表
2. 傳銷商資格因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其所有資格權利一併取消,且須屆滿一年以後使得重新申請入會,在此期間,退出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承接其他傳銷商資格,亦不得以第三者加入公司其他傳銷商組織,否則本公司有權隨時撤銷其傳銷商資格,且公司保有决定其終身不得申請入會之權利。
3. 傳銷商若積壓下線資料,提供組織做公共排線,或代辦入會、訂貨手續完成,留置資料未發還當事人,經公司查證屬實者,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且公司保有决定其終身不得申請入會之權利。
4. 傳銷商重新申請加入傳銷商組織,其原資格及業績積分不得保留。
(三) 獎金追回:傳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傳銷商因原交易所領得之獎金或報酬。該傳銷商所屬上層各級傳銷商,曾因該項交易領取奨金或報酬者,應負返還本公司之義務,本公司得予扣繳或追回。
(四) 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之退出處理:傳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營業守則、傳銷商協定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經本公司撤銷其傳銷商資格者,本公司得拒絕其自願解除契約或自願終止契約及一切退貨之申請。
(五) 當事人辦理原則 : 傳銷商欲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限本人親自至本公司或所屬各區銷售中心辦理退出程序。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及切結書辦理。
七、傳銷商同意甲方為計算獎金、管理下線傳銷商活動或產品銷售等多層次傳銷經營,得經傳發下線組織報告或其他適當方式,使乙方本人之直屬上線推薦人及甲方上述業務之履行輔助人得知、處理及利用該目的有關之乙方本人個人資料。乙方應確保經由其提供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均須在事先合於個資相關法令之前提之下,包含但不限於已將甲方蒐集個人資料時之各項規範及告知事項均使第三人充分了解,且已取得第三人之同意及授權,可代理該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給甲方。乙方須保甲方使用該等資料均無任何違法之虞,否則將自付一切法律責任。倘乙方提供之任何資料致甲方受有損害或第三人求償時,乙方同意負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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